2008年4月23日 星期三
何謂藝術村
藝術村的主要功能是提供空間(如工作室及住處)與創作支援(如設備、技術等),讓藝術家在一段時間中可以不受干擾地專心創作。因此藝術村基於對個體生命的尊重、肯定藝術創造對人類文化有其重要貢獻,而凝聚來自不同地方、有同樣興趣的創作者,做經驗交流、對話與互動,協助彼此成長,可說是個充滿烏托邦色彩的小社群。在藝術的發展裡,藝術村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它是藝術家的主要精神支柱之一,有時亦為藝術家與其他社群之橋樑。
【一】 藝術村的由來
藝術村最早在法國成立,通常是貴族邀請文人雅士及藝術家到其鄉間的莊園休閒、聚會,或讓藝術家在此製作委託的作品。之後,志同道合的藝術家遠離城市,一起工作、生活,並共同切磋技術、 相互扶持,而慢慢發展成今日藝術村的規模。九0年代,藝術村越來越具規模,不只需行政架構來推動藝術工作室,藝術村的活動,也得努力尋找經濟支援,不同國家的藝術村也開始有國際合作交流計畫。例如在1992年成立美國藝術村聯盟ACC,歐洲則在1993年成立Res Artis藝術村組織,進行藝術村之間的經驗交流,共同思考彼此面對的難題、改善駐村計畫,使藝術村更符合創作者需求。
【二】 藝術村定義
一般泛稱的「藝術村」,其實是模糊、多元的概念,使人認為藝術村一定得有村落的形式,或指觀光民俗文化村。而英文中,如Artist-in-Residency,Artist Community,Art Colony等,則指出藝術村包含不同的規模與類型。歐洲Res Artis對藝術村之定義為:一個特別為提供藝術家創作所成立的組織,而且必須是獨立運作的單位體。而美國AAC所定義的藝術村是:在一段時間提供工作室和居住空間,讓藝術家離開原本熟悉的環境,並且有專職人員負責運作的單位。
【三】 藝術村的功能類型
1. 提供美麗的世外桃源
過去藝術村大多是為藝術家或藝術家親人、贊助者設立,在營運上也以藝術家的需求為主要考量。提供私有土地、構築藝術村的理想藍圖,讓藝術家能短暫脫離世俗羈絆,專 注於創作,因此環境力求寧靜幽雅,房舍間維持適當距離,並提供吃住。藝術村有如一美麗世外桃源,藝術家在此目的是沈澱、構思,而創作就是唯一的責任。
2. 提供專業設備及技術
由工廠改建的藝術村大多在都會或近郊。除寬敞的空間外,有特殊設備或專門技術人員支援,以協助藝術家完成作品或創作語彙。此類型藝術村主要任務是提供專門設備 和技術,不一定有吃住安排。如美國的雕塑空間(Sculpture Space)原是舊鍋爐工廠,有完善器材機具及充分挑高空間,可以提供雕塑家做各種實驗,製作大型作品。
3. 提供展演舞台
另一種都會型藝術村本身沒有景觀、設備,也不一定有住宿安排或提供伙食,但藝術家可充分利用城市提供的各種可能性,拓展自己藝術生涯,因之它主要目的是,提供創作者一個展演的舞台,讓其有機會在大城市中展露頭角。例如紐約的PSI、ISP,巴黎的西帖(Cite des Arts),柏林的(白塔尼恩Kunstlerhaus Bethanien)、倫敦的達爾菲那(Delfina Studio Trust),都提供工作室及展覽空間。這些藝術村宛如製造明星的搖籃,讓人趨之若鶩。
4. 實踐生活理念
歐洲由於其獨特的社會背景,有些藝術村如同共同生活理念之實踐場域,如:波蘭「澡堂當代藝術中心」(Bathhouse Center for Contemporary Art)強調生態、政治、社會及文化狀態的議題探討與對話。而以生態、自然為議題的藝術村則多位於國家公園內,如美國奧瑞岡州的席 卡生態藝術中心(Sitka Center for Art and Ecology),致力於探究現代藝術、公益與自然科學的關係;西班牙庇里牛斯山的法雷拉藝術村(Centre d' Art Natura Farrera),則邀請國際藝術村針對自然、生態創作。
5. 藝術教育推廣
有些藝術村以駐村藝術家和社區居民積極互動為主要訴求,以達到藝術推廣目的。例如日本的阿庫斯(ARCUS),由許多社團共用空間,因此特別要求藝術家與社區互動。然許多藝術村為解決經濟問題,會設計一些藝術課程讓大眾參與,以獲取廣大社群支持。如亞特蘭大藝術中心(Atlantic Center for the Arts)本身雖地處偏遠,亦在市區設置藝術推廣中心,從事成人及兒童藝術教育的推廣工作。以上皆是以藝術推廣教育為其宗旨。
6. 國際交流
近年來由於國際文化交流日趨受重視,以交流做為宗旨的藝術村也日漸普遍,例如日本的秋吉台、京都的關西日法交流會館(Villa kujoyama)、奧地利的維也納藝術村等屬之。秋吉台雖位於偏遠、鄰近國家公園山區,但其設立主旨是要藉國際交流來培養當地藝術人才。京都和維也納是著名的古老城市,傳統文化藝術保存完整,這幾個藝術村都是因應交流需要而創立。
【四】 未來趨勢
由於國際文化交流日益盛行,世界各國乃不斷有新的藝術村成立,而且各具特色,有的將古蹟或閒置空間再利用,有的則以專業設備為號召,有的強調議題創作,顯見藉藝術村進行文化交流的方式分歧多樣精彩,重要性不可言喻:
1. 古蹟活化再生
德國在統一後,出現許多藝術村。例如位於萊因河畔的巴摩拉,原是十九世紀的貴族別墅,後曾改為溫泉旅館,直到1983年被化為歷史古蹟後,才變成兼具工作與居住功能的藝術村。
2. 閒置空間再利用
把廢棄工廠等閒置空間轉變為藝術村的,例如荷蘭的歐洲陶藝中心(European Ceramic Work Center),在1992年由咖啡研磨工廠改建而成。哥本哈根的文化製造廠(Kulturfabrikken)也在1992年,將一個大工廠改建為二十五間藝術家工作室,兩間給受邀來的國際藝術家使用,其餘以市價的一半租給本國藝術家使用。葡萄牙的馬托基金會(Fundacao da Casa de Mateus)也在1997年把煉油廠變成詩與樂匯聚的國際藝術村。
3. 以專業設備為號召
1990年成立的日本陶藝之森以陶藝為主,1996年布達佩斯成立的C3網路藝術實驗所,不僅是資訊文化中心,並致力於探討新媒材使用對文化影響。
4. 議題性創作
強調議題性創作的新藝術村,有以自然生態為主軸的西班牙法雷拉藝術村,德國的布洛林藝術中心。近年由於亞洲經濟起飛,歐美各國開始以亞洲為題,籌備藝術節或展覽等活動。例如美國仙人洞國際劇作家靜修中心(Shenandoah International Playwrights Retreat)曾在1996年辦【亞洲之聲】(Voice of Asia)系列活動。1999年夏天,布洛林藝術中心舉辦日本舞蹈藝術季,美國的床墊工廠也在十月底配合卡內基舉行亞洲裝置藝術展,邀請來自日本、韓國、中國、泰國、及台灣的藝術家展出。
由上述可知,藝術村是落實國際文化交流的重要媒介。而藝術家從交流活動所獲得不只是創作上的切搓、視野的開闊,更重要對於地球村理念有更深刻的體認。而台灣礙於政治現實,國際文化人士所做的互訪受限,台灣如果能早日建立多種類型、不同型態的藝術創作空間與藝術村,與世界各地藝術家互動、學習、交流的理想很快就可實現。
2008年4月22日 星期二
組織章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藝術進駐交流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建構資源分享交流平台,提昇國內藝術村經營品質;推動國內外藝術文
化交流,增進國內藝術文化內涵。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
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
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分享藝術村及藝文機構之經營管理及從業經驗。
二、整合與分享藝文資源。
三、凝聚共識、形塑彼此間對話、聯誼及策略聯盟之平台與空間。
四、提供諮詢及交換資訊,協助解決各藝術村及藝文機構之經營管理相關問題及提
昇經營品質。
五、協助及促進國內、外相關藝術文化團體之交流與互動。
六、推廣相關之藝文活動或受委託規劃執行之。
七、協助文化創意產業之建構與推動。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
文化建設委員會。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者。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經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三、學生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未滿二十歲擁有學生身份者。
四、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五、榮譽會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或德高望重之專家學者。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學生會員及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
利;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視同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
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
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
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
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 立理事會、監事會。選
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
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 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
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
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
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
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 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 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刪除
第 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
行,變更時亦同。
第 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
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 二十五 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
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
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
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
開之。
第 二十六 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
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二十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
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
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
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
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
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
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
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學生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
參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學生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
參仟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
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
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
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
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
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
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六年12月30日第3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九十七年
四月一日台內社字第0970055746號函准予備查。
關於協會-介紹
台灣藝術村(聯盟)發展協會為全國性社團組織,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橋仔頭藝術村倡議籌組,歷經一年多的籌備先後舉辦過十餘次的聯誼、互動、研 討會活動。會員百餘名,遍佈全台,成員大多為重要藝文機構經營者及傑出藝術 家建築師、文史工作者等,可謂人才濟濟,為一理想性及使命感甚強之聯盟組織。
藝術村為藝術家藝術創作、研習、展演、民眾互動與國際交流,非常重要的場域台灣兩年來透過各藝術村及閒置空間再利用做為藝文用途等十八個機構,諸多藝 文工作者之努力,已在台灣各地獲致相當好的績效與民眾肯定
歷史沿革
一、分享藝術村及藝文機構之經營管理及從業經驗。
二、整合與分享藝文資源。
三、凝聚共識、形塑彼此間對話、聯誼及策略聯盟之平台與空間。
四、提供諮詢及交換資訊,解決各藝術村及藝文機構之經營管理相關問題及提昇經營品質。
五、協助及促進國內、外相關藝術文化團體之交流與互動。
六、推廣相關之藝文活動或受委託規劃執行之。
七、協助文化創意產業之建構與推動。
宣言
【一】致力從事台灣藝術村經營與發展之建構並協助及支援政府推動文化藝術建設。
【二】以建構台灣專業藝術村經營管理經驗、論述、傳承以及技術支援平台為目的。
【三】努力建立台灣藝術村、藝文資料庫,以及藝術家進駐績效與品質之評核機制。
【四】致力於協助政府藝術村之發展應有明確長期之計畫與策略納入我國文化政策。
【五】將以民間社團身份進行藝術村組織聯誼、互動、結盟合作以及國際文化交流。
目標
聯盟近程(成立後第1~2年>>2004~2005)之工作目標:
【一】建置聯盟網頁網站與資料庫,建構藝文資訊平台於會所設置台灣藝術村聯盟專屬網站、會址設於台南,台北(台北國際藝術村)、台中(20號倉庫)、高雄(駁二藝 術特區)設聯盟聯絡處,並擬於華山藝文特區內設置一藝術村及閒置空間之電子檔資料庫與圖書室,除聯盟成員使用外,亦開放予外界借閱,並不斷充實與更新資料 庫。
【二】彙整國內外藝術村營運及藝術家進駐相關論述與資料蒐集國內各藝術村經營管理及目前所遭遇之迫切性問題,及因應解決之建議,編撰台灣藝術村年鑑,並整理國外 藝術村經營成功之案例與經驗,供國內做參考。
【三】規劃、建立台灣各藝術村之藝術家進駐健全之制度從資源調查、特色營造,到明確定位,公開徵選、合約訂定、管理規章、社區回饋、講座研習、創作藝評及績評估、 評鑑評核機制等建立藝術家進駐健全之制度。
【四】建立藝術村、藝文機構、創意產業交流、合作、相互支援機制產、官、學與公私藝文機構之交流管道,建構互動平台及資源分享、相互支援功能,並使藝術村與文化創意 產業連結,成為創意之人才庫,支援及培訓文化創意園區及產業人才,建立永續經營機制,發揮相得益彰之功效。
【五】舉辦藝術村營運管理研討會藝術村營運人才培訓班及國際會議累積營運經驗,召開全國性藝術村營運管理研討會及藝術村營運人才培訓班。舉辦兩岸三四地研討會,爭取華人世界藝術村及文化創意產業之領導地位。
【六】從事與國外藝術村或歐美藝術村聯盟交流、互動從事與國外藝術村或相關藝文機構交流活動,建立國際網絡,參與美國及歐洲藝術村聯盟年會、研討會或活動。爭取藝術村聯盟委辦之研討會或相關活動。
【七】從事提昇傳統藝術與本土文化、精緻化、國際化之工作建立藝術村與在地文化、產業 連結之機制,促進地方傳統藝術、文化之傳承與發展,研創能發揮台灣特色、在地精彩,使本土化技藝藝術能品質提昇、精緻化,達到國際化之水準,如傳統工藝之創新研發、台灣道、小法、藝陣、武術等與音樂、舞蹈結合之台灣特有表演藝術之研創等。
關於聯盟-理監事成員及工作人員
序 職稱 姓名 性別 現職
1 榮譽理事長 李俊賢 男 南瀛武術藝術村總監
2 理事長 陳建明 男 榮仁文化藝術基金會執行長
3 常務理事 董維琇 女 台南大學美術系助理教授
4 常務理事 謝十 男 十鼓文化村負責人
5 理事 蔡漁 女 鳳凰文物中心負責人
6 理事 楊勝雄 男 屏東縣枋寮鄉藝術村藝文協會理事長
7 理事 潘靜竹 女 府城舊冊店/後驛文史工作室
8 理事 陳浚豪 男 北藝大關渡美術館策展組
9 理事 賴奕揚 男 旗山生活文化園區委員
10 理事 劉光盛 男 東方技術學院室內設計講師
11 常務監事 康世浩 男 救國團中區會長
12 監事 劉國滄 男 樹德科大打開聯合工作室
13 監事 吳樹南 男 總爺藝文中心主任
第三屆工作人員
1 秘書 楊世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