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2日 星期二

組織章程

第三屆台灣藝術村發展協會組織章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藝術進駐交流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建構資源分享交流平台,提昇國內藝術村經營品質;推動國內外藝術文

化交流,增進國內藝術文化內涵。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

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

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分享藝術村及藝文機構之經營管理及從業經驗。  

二、整合與分享藝文資源。  

三、凝聚共識、形塑彼此間對話、聯誼及策略聯盟之平台與空間。 
 
四、提供諮詢及交換資訊,協助解決各藝術村及藝文機構之經營管理相關問題及提

昇經營品質。

五、協助及促進國內、外相關藝術文化團體之交流與互動。

六、推廣相關之藝文活動或受委託規劃執行之。

七、協助文化創意產業之建構與推動。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

文化建設委員會。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者。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經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三、學生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未滿二十歲擁有學生身份者。

四、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五、榮譽會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或德高望重之專家學者。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學生會員及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

利;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視同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

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

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

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

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 立理事會、監事會。選

     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

     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 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

     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

      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

      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

      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 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 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刪除

第 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

       行,變更時亦同。

第 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

       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 二十五 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

       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

       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

       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

       開之。

第 二十六 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

       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二十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 

       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

       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

      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

      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

      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

      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

      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學生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

       參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學生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

       參仟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

      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

      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

      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

      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

      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

      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六年12月30日第3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九十七年

      四月一日台內社字第0970055746號函准予備查。

沒有留言: